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2018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根据2018年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年度工作安排,拟于近期启动2018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我市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
二、资助范围
“两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科理论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和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理论学习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含国际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文学、影视、出版等领域的精品创作和宣传推广;
(三)重大文化活动。包括上级部门交办或由我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全市性展览、展映、演出、讲座论坛、竞赛、节庆活动,以及扩大深圳影响力、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精神文明创建。包括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市民文明素养提升、文明风尚培育、未成年人德育活动等;
(五)新闻舆论引导。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新闻宣传、专题宣传、网络宣传、对外宣传、舆情分析应对以及新闻舆论平台建设、队伍建设等;
(六)社会宣传。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推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社会环境宣传、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金沙js9线路中心的文化建设等;
(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满足市民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民办博物馆门票补贴,高雅艺术票房补贴,文艺院团演出扶持等;
(八)配套资助和成果奖励。包括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配套资助,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的成果以及本市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九)文化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文化人才引进、培训以及本土艺术家扶持等;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其中,影视剧的创作生产建议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申请,“两金”仅支持已纳入主管部门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创作。课题研究和成果奖励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申报,不再单独申报。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单位的基本建设;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或应由政府投资立项安排的项目;已获我市其他同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其他不属于“两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三、申报原则
要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集中力量办大事,把“两金”有限的资金重点用在扩大深圳影响、提升文化实力的打基础、立长远、谋发展的项目上。要进一步发挥“两金”的鼓励、引导和杠杆作用。在政治和艺术上都要树立正确导向,坚持主旋律,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多做惠民、利民、便民的实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同时,要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撬动社会资金参与文化建设。
四、申报要求
本年度项目申报继续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负责项目网上申报的同志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两金”申报审批系统:http://www.szcf.org.cn ,并参照新系统《项目网上申报流程说明(新版)》(可于深圳文化网“两金”专栏:http://www.szwen.gov.cn/culture.jsp “办事指南”下载查阅)完成好网上填报工作。首次申报或网上申报责任人有变更的单位,请将名单和js555888金沙老品牌的联系方式(加盖公章)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至基金办。除按照《网上申报项目流程说明》要求填报外,以下项目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网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方式提交),材料不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1、晚会、表演活动必须报详细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现场设计效果图以及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
2、音乐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形式和构思,附乐谱和音像小样,以及作者艺术简历。
3、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
个人申请美术作品展览资助的:a、必须是市美术家协会会员;b、必须经市属美术馆推荐,并通过市属美术馆提出申请;c、在国家一级美术馆展出;d、必须提供若干参展作品供市属美术馆收藏。
4、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方面的情况介绍等。
各单位在编制和初审项目预算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市财政委和《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确保所编预算切合实际、计划周详,反复核对无误后方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一经受理后,将不能退回修改。
五、时间安排
(一)项目申报:
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28日。新用户请先注册再申报,已注册用户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陆申报。
(二)项目审批:
2017年8月1日~2017年11月27日归口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审议、市财政委复核、基金领导小组审定